山东工程款项纠纷诉讼时效规定
杭州上城律师事务所
2025-05-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工程款项纠纷的诉讼时效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三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协议约定延长诉讼时效的,则诉讼时效可以适当延长,但最终不得超过诉讼时效限制的最长期限,即十年。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工程款项纠纷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需要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例如,如果是因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诉讼时效可以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五年。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对方隐藏的事实而无法在正常期限内主张权利,可以依法适用诉讼时效的规避規定。因此,具体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诉讼时效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鉴定标准的,承包方应当修理、重做或降低结算价格;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若因质量问题引发争议,诉讼时效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五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权利无法在诉讼时效内实现的,可以适用规避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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